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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违规行为屡禁不止 责任边界模糊不清

  洞穴探险,谁为安全事故买单?

  本报记者 张守坤

  近日,贵州遵义一名钓鱼爱好者为寻找稀有洞穴鱼,带着绳索、头灯孤身潜入50米深溶洞,在返程时因岩壁湿滑被困洞底,历经彻夜寒冷煎熬后获救。

  这并非个例。《法治日报》记者梳理公开资料发现,近年来类似事件频发,部分洞穴探险者甚至付出了生命的代价。

  洞穴探险缘何屡酿险情?如果发生危险,责任该如何划分?记者对此展开调查。

  盲目探险危机四伏

  “洞穴潜水救援堪称‘刀尖上的舞蹈’。”中国科学探险协会标准化委员会专家王浩回忆今年2月广西百色溶洞科考事故时仍然心有余悸。当时两名生物多样性研究人员在能见度极低的水下失联,历经73小时生死搜救才脱险。

  这段惊心动魄的救援,被王浩用镜头记录下来:2月6日凌晨4:30,失联9.5小时后,搜救人员在第4个气室发现一名研究人员,距离出发点约300米,为了不失温,他把潜水装备拆下来卡在石缝中,人坐在上面。

  探照灯的光束在浑浊的水中划出一道微弱的通路,水上勤务救援大队的救援人员沿着绳索缓慢下潜。水下洞穴曲折迷离,钟乳石如利刃般悬垂。救援人员在这片地下迷宫搜索了近3天,而另一名失联的研究人员仍杳无踪迹。

  72小时黄金救援窗口即将关闭。在救援人员从一个气室缓慢上升时,一只手突然在黑暗中出现。“在那里不动,我以为他遇难了。”救援人员回忆道,“突然我看到他动了两下。”多日未进食,研究人员的体力已接近极限。返程途中,救援队员架着研究人员的手臂,在能见度几乎为零的水中,一点一点将他托向光明。

  “洞穴环境复杂,需专业装备与技能支撑。”王浩强调,其团队每次下洞都需携带一定数量的专业绳索、岩钉挂片、救援滑轮组、无人机及应急医疗包等设备,“一些人在没有做好准备工作的情况下就进入危险复杂的洞穴,很难保障安全”。

  抖音探洞博主“探险中国毛毛”对此深有同感。作为国内探洞深度纪录保持者(单体洞穴920米),他坦言:如果没有专业人士陪同,新手盲目探洞危险性极大,洞穴内部往往比较湿滑,裂缝、深洞、竖井……稍不留神就可能让人跌入深渊。

  “前不久有粉丝私信我,说家人掉入溶洞,希望我们帮忙寻找。找到遗体时,遗体已有臭味,衣服因为从上面滑落下来有不少口子,皮肤上都是伤痕。”“探险中国毛毛”回忆,找到遗体后,因为自己无法处理,他们拨打了消防救援电话让专业人士把遗体运上去。

  禁入缺乏强制规定

  洞穴探险屡酿险情,为何还有人趋之若鹜?

  “洞穴分为平洞、水洞、竖井。按照惯例,如果是平洞,在地方没有禁令或是洞口没有禁止入内警示牌的情况下,每个人都可以进去。竖井有落差,普通人不能直接下去,探索者需要具备绳索技能和专业的探洞装备。水洞更复杂,需要防水或保温的衣服、充气船等装备。”王浩说,但目前法律并没有强制规定,探洞需要报备或是具有相关技能才能进洞。

  广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尹玉指出,尽管风险极高,当前我国尚未出台洞穴探险专门法规,相关规定散见于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规,导致法律适用界限模糊、部门职责交叉、法规冲突等。此外,申请条件、审批流程及时限标准不统一,各地执行差异悬殊。部分地区程序烦琐效率低下,部分地区审核宽松流于形式。同时,违规处罚力度不足,如对未经许可探险者仅处轻微罚款,难以形成有效法律威慑,违规行为屡禁不止。

  “安全生产法确立的安全管理原则缺乏洞穴探险领域专项落地标准,装备技术规范、人员资质要求、风险评估流程等具体细则缺位,导致探险者行为失范、监管部门执法无据,安全事故预防机制在该领域难以起效。”尹玉分析。

  在她看来,民法典安全保障义务在洞穴探险场景中缺乏细化条款,组织者安全保障责任、参与者风险自担范围、管理者监管职责及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界定模糊,事故发生后责任推诿现象较为普遍,受害者权益保障机制运行不畅。

  如果未经允许下洞探险,组织者和参与者可能违反哪些法律规定?

  尹玉介绍,多数天然洞穴因生态价值较高,已被划入自然保护区等保护区域。自然保护区条例明确禁止擅自进入核心区,科研活动需提前向管理机构申请获批(国家级核心区须经省级部门审批)。违规者将面临责令整改及100元至5000元罚款。

  “如果是‘野洞穴’,未被纳入法定保护区域、尚无明确管理主体,也未建立正式开发或开放机制,其往往缺乏基础设施、无救援保障、环境原貌复杂,对探险者构成高度不确定的安全风险。尽管现行法律尚未对‘野洞穴’的探险活动设立统一的审批制度,但并不意味着该类行为处于‘法律真空地带’,其组织者和参与者因其过错程度而应承担相应的民事、行政甚至刑事法律责任。”尹玉说。

  她提醒,如果在探险过程中损害了自然资源,其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。损害结果若难以恢复原状,则应依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有关规定,赔偿修复费用、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及评估监测费用等。若探险行为造成自然资源严重破坏,构成刑法所列犯罪的,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。例如,故意毁坏财物罪、非法采伐、毁坏珍贵树木罪、非法采矿罪等。

  自担风险≠免责

  “有的地方文旅部门邀请我们探洞时,会要求签订免责协议。”“探险中国毛毛”透露。

  尹玉解读称,依据民法典规定,只要自担风险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,且内容不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,一般应认定为有效,具有法律约束力。然而,探险自担风险的约定,并不意味着组织者或管理方可以完全免责。

  “根据侵权责任的一般原则,自担风险可以对责任承担起到一定减轻作用,但若组织或者管理方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,未尽到基本安全保障义务、未合理告知已知的重大危险或存在组织、指挥严重失当的,仍需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,不能以自担风险条款作为完全免除责任的依据。反之,如果组织者、管理单位或文旅部门已经合理尽到了风险提示和安全保障义务,且探险者基于充分知情和自愿参加活动,在探洞过程中因自身行为或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导致事故的,可以适用‘自甘风险’原则,减轻甚或免除组织方的民事责任。”尹玉说。

  她指出,对于同行探险者而言,若其自身并未实施侵权或无加重危险的行为,则其对他人发生的事故原则上不需承担责任。但若有证据证明同行者在事故中存在过错,或在事故发生过程中起到加剧危险的作用,则需根据各自过错程度分担相应责任。

  “在洞穴探险活动中,还需特别注意共同探险者之间可能形成的救助义务。法律原则上并不强制要求‘旁观者’或‘通行者’承担救助义务,但在特定情形下,如双方基于共同约定、自愿参与同一高风险活动(如探洞、游泳、登山等),可能被认定为形成了一种基于信赖关系的特定救助义务。这种情形下,探险者之间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合作、互助期待,例如共同决定进入洞穴、存在某种‘相互照应完成活动’的默契甚至约定,那么一旦一方遭遇危险,另一方未尽合理救助义务,导致损害扩大的,依然可能依法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。”尹玉说。

  在她看来,若探洞活动是由当地文旅部门以公务名义或作为主办方正式组织的,则其负有更高的公共安全保障义务。一旦事故发生,除可能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外,还可能触发行政责任,情节符合条件的,受害人亦可依据国家赔偿法主张国家赔偿责任。此类情形中,即使存在自担风险约定,也不能完全免除组织方应承担的法定责任。

  “自担风险条款在合法、合理范围内有效,但不能成为组织方、管理方逃避应负法律责任的‘免责金牌’,最终责任划分需结合各方过错、履责情况以及事故发生的具体原因综合判断。”尹玉说。 【编辑:刘湃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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